从上世纪90年代的DOS模式下杀毒软件简单的命令参数,到今天从终端到应用的各种安全软件,互联网安全已走过了20个年头。对用户来讲,安全软件可谓是互联网世界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安全软件保护不了安全,亦或监守自盗,对用户而言,无疑是一场灾难。
11月24日,由安全联盟主办、经济观察报协办的“互联网用户‘三权’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来自安全、法律等领域的多位专家阐述了互联网用户“三权”与安全厂商密不可分的关系,并就通过立法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达成共识。
安全厂商的底线:最小特权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电子学会计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委员石文昌认为,装在电脑上的安全软件功能越来越强大。以前用户上网的时候最担心病毒、黑客的攻击,现在则担心安全软件私下损害用户的行为。也就是说,比起病毒或者是外来的攻击,“安全厂商不安全”已成为用户权益受侵害的又一表现。
据石文昌介绍,早在1945年,《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就提到了安全设计八大原则。其中,“特权分离”原则就是利用角色间约束能力实现权利之间的制约,即数据库管理员、系统安全员和系统审计员三个角色是互斥的,一个用户最多拥有这三个角色之一。特权分离原则有利于保证权力之间的制衡和监督,能减少未经授权访问和欺诈行为发生的概率。
此后,又从“特权分离”原则中衍生出针对互联网安全领域的“最小特权原则”。即指“在完成某种操作时所赋予网络中每个主体(用户或进程)必不可少的特权”。对安全厂商来说,由于其服务的特殊性,其软件拥有查看、管理用户隐私数据的权限。而最小特权对安全厂商的限制,最通俗的说法就是:“不要代替用户行使权力,你的特权越小越少越好。”
从客观上讲,杀毒和防护都需要一定特权,但事实上,当前安全软件在安全范畴外,安全软件可能还会有一些其他举动,比如查看用户手机通信录、通话记录、定位地理位置等,但实际上这些不为用户所知的行为,往往代表了“越权”。
对此,石文昌以现实生活中财务工作为例,做了详细讲解。财务里通常都会划分成会计和出纳两种角色,如果说一个人同时是做会计也做出纳的话,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在工作过程中分配给一个人特权,能够满足他的工作任务就可以了,不能分配太多的特权,这也就是最小特权现实体现。“如今,安全厂商的权责不清、监管不明,就好像即当了会计,又做了出纳,自然会给用户带来许多潜在的风险。”石文昌强调。
将“三权”还给用户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用户注意力更多的聚焦于服务与体验,而忽视了一些潜藏的侵权行为可能带来的威胁。这也是安全企业能够在用户不知不觉中获取更多权力的原因之一。
石文昌认为最明显的就是软件升级。“用户经常在不知不觉的安装升级,但实际上升级前应该有一个协议,什么时候升级,是否升级,用户应该知道,并有权力选择。”而我国很多用户,却经常“被升级”。某些安全软件可以偷偷获取用户的管理员权限,让软件静默安装、升级,甚至卸载竞争对手产品、修改用户的默认设置。
石文昌强调,上传用户信息、修改用户设置、监控用户通信、强制卸载、诱导卸载等安全厂商的行为,实际上都超出了原本软件所必须的行为,也就是大大超出了安全软件的权力范围。而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也逐渐丧失了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
面对安全厂商不断产生的“越权”行为,石文昌等多位与会专家共同呼吁,希望从维护用户权益出发,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建设。让每个安全企业都能自觉遵守“最小特权原则”,将“三权”真正还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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