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缺失,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在遭到过度收集、不当利用、恶意篡改以及非法传播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这 不仅仅影响到公民个人的安定生活,对信息资源的传播和利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国际投资与贸易也产生了限制。因此,讨论、通过我国《个 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填补这一法律漏洞已经刻不容缓。这将成为我国下一阶段的立法重点。
5.发展信息安全文化,提高全民信息安全意识
保障信息安全决不是政府和个别企业的事情,而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全社会都应当重视的问题。我们应当不能仅仅把信息安全视为技术层面的概 念,而应当把它深化到全民意识中去,在全社会普及“信息安全文化”。
2003年2月18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欧洲网络信息安全文化的决议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欧盟积极响应了OECD信息系统安全指导方针,决定在 欧盟范围内发展信息安全文化,这也是建立信息安全社会战略的基础。建立信息安全文化就意味着要每一个参与者都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执行者,参与者应该与他们所 起的作用相适应,为增强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要知道相关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并承担责任和采取措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利用各种宣传和培训手段,在全 民中普及信息安全意识。
我国也亟待建立信息安全文化,这是实现信息化的必经之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农村人口比例大,中小型企业数量多,因此我国在进行宣传和培训的过 程中,要特别重视认识水平较低、有着特殊需求的中小型企业和农村人口。
四、结论
在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道路上,全世界都在不懈地努力。欧盟在信息安全保障领域坚持“融合发展观”,把信息安全视作欧盟竞争力的一部分,强调保 障的充分性。在信息安全法律框架构建方面,欧盟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通过对框架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信息安全法律框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长时 间地探索与发展。一个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框架不仅要有清晰的层次、明确的效力等级、系统的内容,还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法律法规,这些经验值得我国 借鉴。
在现阶段,我国所面临的情形是“时间紧,任务重”。在发展信息安全文化的过程中,要尽快构建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律框架,让法律先行。但是,由于政 治体制和具体发展状况的不同,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时候,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做好本土化工作。我国应当把握当前的立法重点,积极推进信息安全基 本法的立法进程,并在此之上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等单性法律,并且将信息安全自律机制和协调机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 确,争取早日建立规范全面,效力清晰,具有时代意义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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