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网络信息系统的控制与反控制、窃密与反窃密、渗透与反渗透,是一场没有硝烟、无时无处不在的战争,事关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紧跟信息技术发展和形势变化,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仍任重道远。
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可以预见,保密将在更加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中运行,法律也将在保密与信息公开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故意泄露或屡次泄露国家秘密或一次泄露国家秘密较多的;拒绝提供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或者隐匿、销毁有关证据的,将从重处罚。
涉密人员
吸毒、赌博、酗酒者不得聘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诚实可靠,品行端正;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确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国家特需的外籍人员在机密级、秘密级岗位工作的,应当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有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情形的。
范围界定
9类情形属泄露国家秘密
明确界定国家秘密范围是追究泄密责任的前提。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征求意见稿在保密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的基础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界定,以便使确定国家秘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密法第九条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保密审查
否则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保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征求意见稿从两个方面对保密审查作了规定:
明确了保密审查的实施主体和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和保密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依法注册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承担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涉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发现针对本人渗透、策反行为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与境外人员结婚的;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每年对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
密级审核
延长期限需报中央有关机关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应当解密的应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绝密级超过30年、机密级超过20年、秘密级超过10年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
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
专家声音
保密法修订为信息公开铺路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实施,公民的知情权日益得到尊重,各级政府向着“阳光政府”的方向不断迈进。在这种大背景下,保密法的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989年开始实施的保密法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保密法的修改审议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各部门意见,现在的草案较好地处理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对促进信息公开作出了大量具体规定,确立了一些积极的制度。首先,保密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这次修订还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保密工作方针中还明确了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的原则。保密法的修改,将为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北京交通大学与国家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国家保密专业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博士生导师毕颖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