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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非法泄露他人信息将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

发布时间:2012-10-11 10:0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网 点击:

记者10日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获悉,《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日前出台,《条例》对全省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推广、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以非法手段获取取他人信息,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明确规定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建设项目要求

《条例》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同时,应当安排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信息化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等业务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验收测试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确定信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 促进区域信息产业集群发展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确定信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引导和促进产业整合,支持信息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区域信息产业集群发展。

同时,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信息产业发展的投入,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信息技术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以及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投资融资、土地使用、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

采集信息应征得采集人同意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一章中,对信息资源的获取和采集做了明确规定。

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产品登记备案和监督制度。鼓励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

信息安全有保障非法获取或出售他人信息最高罚款50万

《条例》指出,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采用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信息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对违法《条例》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取他人信息,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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