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卫组织或专(兼)职保卫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安全保护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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