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4)


  第四章 网络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访问,应按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与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及国际计算机网络进行直接或间接联网。

  第二十一条 已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建立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联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对上网信息进行保密检查。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五章 系统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该系统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管辖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措施和保密技术检查,并对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定期考核。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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