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2)



    第二章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管理 

    第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到市信息产业局申办公共信息网络运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已取得国家和省颁发许可证的,应到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对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实行许可证年检及年报制度。 第七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从事共信息网络运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信息产业局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三)在统一技术规范下组织用户上网,并负责网络用户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网络互联技术接口的管理; 

    (四)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网络使用环境,保证公共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用户入网,应当向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安排上网。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对用户收取的费用,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九条 信息资源由计算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组成。建设计算机应用系统,应当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进行。单位内部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联合建设,协调发展。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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