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3)

 

    建设计算机应用系统,应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除经市政府批准外,不再批设专用网络。已建的专用网络,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外,均应与公共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信息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政府批准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 

    (二)已建专用网络的,应将开发的公众信息资源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向公众发布; 

    (三)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内部网络的,应从技术上采取隔离措施,保护内部信息资源的安全; 

    (四)机关团体不得利用公众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如市场确有需要,应由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并与内部信息资源严格隔离; 

    (五)不得将内部信息资源作为公众信息资源发布,不得将公众信息资源作为内部信息资源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推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章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信息网络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由信息提供者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用户上网的信息内容,应当经过用户和网络中心两级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不得与国际信息网络联网,不得接入公共信息网络,并应与公共信息网络完全隔离;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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