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审查、 延续及事项变更管理实施细则(2)

    (二)上年度保密管理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保密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股本、股东、股权变动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涉密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等;
    (三)上年度涉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括承接涉密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及建设情况说明等;
    (四)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资质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资质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六)上一个企业财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八)资质单位认为需要向保密工作部门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收到资质年度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发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材料,逾期未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时间。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资质年度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对资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对审查合格的资质单位,应当作出资质年度审查合格的决定,并将资质年度审查合格的单位名单报国家保密局备案。
    对资质年度审查合格的资质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应当在《资质证书》副本上签署“年度审查合格”意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公章后,将《资质证书》副本发还资质单位。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对审查不合格的资质单位,应当提出暂停资质或者撤销资质的意见。其中,涉及甲级资质和单项资质单位的,报国家保密局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作出决定;涉及乙级资质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作出决定,报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对在资质年度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单位,应当作出暂停资质的行政决定:
    (一)未达到保密管理要求的;
    (二)《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三)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变动,未及时报告的;
    (四)因资质单位原因,承担的涉密项目不符合保密要求和技术标准,未通过验收的。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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