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审查、 延续及事项变更管理实施细则(4)

    评估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质单位的资质延续评估工作,并向通过评估的单位出具资质延续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通过资质延续评估的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二十至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二十条.资质单位在提出延续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延续申请书》;
    (二)国家保密局授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延续评估报告》;
    (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资质延续申请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收到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后,国家保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发 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延续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材料, 逾期未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时间。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资质延续的行政决定。其中,涉及甲级资质和单项资质单位的,由国家保密局决定;涉及乙级资质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决定,报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应当与获准延续的资质单位重新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且未获准资质延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应当收回其《资质证书》,交国家保密局存档。
    第二十五条.自《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之日起,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者未获准资质延续的单位,不再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得签订新的涉密 项目建设和售后服务合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的涉密项目与售后服务,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监督下转移 给其他符合要求的资质单位。   
    第四章资质事项变更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在准备发生以下所列事项变动前,应当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事前报告表》,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和国家保密局报告:
    (一)股本或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二)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发生变动。
    资质单位向国家保密局报告时,应当将事项变动方案一并报国家保密局进行审查。事项变动方案经审查通过后,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方案实施变动。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发生以下所列事项变动后,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报告:
    (一)经营地址发生变动;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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