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审查、 延续及事项变更管理实施细则(5)
发布时间:2008-10-24 15:02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信息安全博士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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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发生变动;
(三)涉密人员发生变动;
(四)保密工作机构及保密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五)单位名称发生变动;
(六)注册地址发生变动;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经营范围发生变动。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报告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一)(二)项所列变动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应当在受理资质单位的变动报告后,直接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报告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三)(四)项所列变动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应当在审查变动情况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报告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五)(六)(七)(八)项所列变动之一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保 密局报告后,到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变动评估,并在通过资质变动评估后,持评估机构出具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评估报告》,到省、 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办理变更手续。
在资质变动评估过程中,国家保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可以根据变动情况作出暂停资质的行政决定。
第三十一条.资质单位在办理资质事项变动审查备案和变更手续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情况备案表》;
(二)关于资质有关事项变动的理由及说明;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董事会或者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关于资质事项变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资质单位公章);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资质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六)《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七)资质单位认为需要向保密工作部门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变动,经审查或者经资质变动评估, 仍然符合资质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应当将资质单位的变更情况备案,并向资质单位下达《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事项变动审查备案 通知书》。
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应当收回原《资质证书》,交国家保密局存档后,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原《资质证书》有效期。